扫黑除恶进校园,平安伴我共成长
嘉定派出所 卢凌波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愈来愈密切。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走进社会的第一步。借此机会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讲上一些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点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今天我讲的第一个案例是吸毒,这是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可能有一些同学还听说过。
2018年5月25日,有一个神情悲伤的父亲到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吸毒了,当时是我和他儿子谈的,他的名字我不说了,他今年24岁,应该是你们的师兄,他第一次吸毒就是因为好奇,我记得最清楚的是他当时跟我说的一句话,他当时说:我以后不会再吸毒了。大家能不能猜猜后面的事情呢? 2018年6月11日,他再次因为吸毒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24日,他又再次因为吸毒被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在2018年10月30日,也就是他被行政拘留出来的这一天上午,被送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
可能许多学生不知道什么是吸毒,不知道什么是毒品,我跟大家讲一下:
吸毒就是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的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那什么是毒品呢,毒品就是指能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最常见、最主要的毒品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等。(冰毒、兴奋剂甲基苯丙胺)
在我国吸毒人群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比例竞高达77%,而且这些人初次吸毒的平均年龄还不到20岁,16岁以下的吸毒人数更是数以万计。
对于如何防范毒品,我认为应该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等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要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再吸毒场所停留。
第二个案例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涉案的人员基本情况作以介绍:张某,男,16周岁,某中学学生;孙某,男,16周岁,某中学学生;沈某,男,18周岁,某中学学生。
2014年3月22日晚10时许,张某酒后走出学校宿舍楼大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把孙某撞坐在地上。孙某回到宿舍,将其被撞的事情告诉了同学沈某,请沈某帮忙出头处理一下。沈某答应后,沈某、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的空地上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沈某、孙某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跟沈某、孙某说:“你们想咋办就咋办。”沈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某的脖子,用右拳在张某的身上捣,孙某就在一旁帮助沈某殴打张某。张某被打急后,从口袋里掏出跳刀,对着殴打他的孙某的胸部、身上捣了三、五刀,致孙某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发现,孙某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等处被刺伤。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孙某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孙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孙某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赔偿大部分民事赔偿。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有: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怎么构成的,《刑法》规定: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是: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是指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这四个要件同时达到,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有什么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殴打他人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综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比如说,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打110报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双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
3、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至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的年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因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理。
平心而论,本案中的在校生张某,判了刑 ,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某遵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假如张某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孙某被撞后,能理解张某是无心撞的,而不予计较,会是什么结果呢?这起案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第三个案例是影响十分恶劣的“米脂三中砍人事件”。
2018年4月27日,一则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米脂三中砍人事件”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27日18时许,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门外巷道发生一起伤害案件,一名男子持匕首行凶,导致19名学生(14女5男)受伤。截至4月27日23时,死亡学生人数上升为9人(7女2男),其余10名伤者正在全力救治中。犯罪嫌疑人于案发后已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米脂三中上学时曾受同学欺负,遂记学生,报复学校,报复社会。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黑恶势力特征和犯罪行为特点的案件,影响十分恶劣,而且严重危害了学校安全和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
同学们,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部署了实施方案,我们有必要了解涉及黑恶势力的校园犯罪行为,远离黑恶势力,并能在危急时刻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那么,哪些属于涉及黑恶势力的校园犯罪行为?
1.滋扰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各种行为,如放学后游荡在校门口或沿途站点的社会闲散人员,以接人等人为名义骚扰学校学生,定点打架,不法商贩经营无资质摊点等;
2.校园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行为,如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言语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行为。
3.校园霸凌行为,如参与拉帮结派,对同学进行人身伤害,或在网络上对同学进行谩骂、威胁等等。
如果我们身边出现了上述涉及黑恶势力的校园犯罪行为,该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我们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监控设备和门卫保障制度,设有规范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学校值班领导及门卫也每周会在上放学时接送学生,具备校园治安防控和维稳处突能力。
其次,作为学生,我们应该清楚地知道国家对涉黑涉恶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打击的态度和决心,远离黑恶势力,不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更不能将其带至学校周边,以防被拉拢、胁迫参加黑恶势力犯罪。在校内不做欺凌同学的事,特别强调不在网络上(如QQ、微信、贴吧、表白墙等)对他人进行辱骂、威胁、传播谣言等。
再次,如果遇到危害校园和自身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举报。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各职能部门会第一时间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如果遇到砍杀袭击:
1.快速跑开:跑为上计,不围观不停留。
2.迅速躲避:跑不掉,要躲,利用身边的建筑物、树木、车体、围栏、柜台等物品进行阻挡躲避砍杀,与其拉开距离。
3.奋力反抗:在无法跑开或是躲避时,联合他人利用随身携带物品(书包、水壶、雨伞等)和随手能够拿到的物品(木棍、拖把、椅子、灭火器等)进行奋力反抗。
4.及时报警:拨打110报警,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有多少人在持刀斧砍杀、歹徒的基本体貌特征。
5.自救互救:到达安全区后,及时检查是否受伤,发现受伤,及时实施自救互救。
6.事后协助:积极向警察提供现场情况,协助警察调查。
如果遇到开枪袭击:
1.如果在枪击现场可以逃脱则应当立即逃跑。在鼓励他人一起离开的同时,不要因为他人的态度而犹豫不决,在逃跑时要注意判断危险的方向。
2.如果无法逃脱,应当立即找遮蔽物躲避伤害,并立即找地方躲起来。
3.身处教室内的同学,应堵住门窗,阻止歹徒闯入。同时迅速低头蹲下,躲在讲台、课桌等遮蔽物后面并及时报警。
在此,还要提醒同学们平时走路时不要玩手机、带耳机,不要在危险来临时浑然不知,造成严重后果。
同学们,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有可能遭遇危机,每个人都应该熟记基础的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救技能,规避危险,保护自己、家人与朋友的安全,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在这里我想提醒各位同学记住5句话:
1。慎交友。常言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但是交一个坏朋友,多的是什么路呢,像我上面说的吸毒的案例,你多了一个吸毒的朋友,是不是多了吸毒毁一生的路呢,所以要慎交友。
2.立大志。可能跟同学们说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不现实,但是希望大家能够为了自己,为了父母而好好学习。
3.善慎独。就是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自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要盲从。
4.敢维权。每一位同学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第二个案例中,被告人有的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代,争取从宽处理。
最后,祝愿各位同学,勤奋学习,天天向上,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国家栋梁。